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不同于政府债券之处,在于金融债券的发行主体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我国各专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始于1985年,交通银行恢复后于1987年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其他金融机构于1988年也开始发行金融债券。金融债券均向城乡个人公开发行,并都由各行自行办理发行及还本付息事宜。金融债券的期限分别为1——5年不等,有累进利息债券和贴现债券两种。累进利息债券,前边谈到其特点是随债券期的延长,利率逐年累计上升。这种债券年利率为9-13%不等,期限越长,利率越高,并可对年支取。如1988年发行的3年期金融债券,利率第一到第三年分别为9%,10%,11%,一年期满后可以随时支取,但利息对年计算。由于经济条件变化,通货膨胀,利率上升,金融债券的发行亦由固定利率改为浮动利率。如1989年发行的金融债券则规定,1年和2年期的债券利率均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上浮2个百分点计算,3年期的债券利率与保值公债相同。贴现债券,其特点是在发行时,按这种债券的章程规定,在扣除贴现额后以低于票面额的价格发行,到期后以票面额偿还。如1986年12月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首次以90元发行了100元票面值的贴现金融债券,期限为1年另2个月。也有非金融贴现债券,如上海宝山水泥厂1988年1月发行的企业贴现债券,期限为3年,而发行价格为76元,到期按票面额100元支付。金融债券所筹资金都用于发放特种贷款,贷款主要用途是经济效益较好的在建项目工程扫尾、工程完工后的流动资金需要、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不足30%的部分及外贸贷款资金的不足。另外,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特批,建设银行可发放少量的国家计划内基本建设特种贷款,用于产品为社会急需,经济效益较好,再投入少量资金就可竣工投产的国家计划内的项目。金融债券的发行要按量出为入的原则,根据特种贷款的实际需要量,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额度内发行。金融债券不能提前兑现,不能流通、转让和抵押、不记名、不挂失。与前面所说的金融债券有所不同,自1991年9月10日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80亿元投资债券,在全国各地建行分支机构和储蓄网点公开上市。这是我国首次通过有计划大规模发行国家投资债券的方式,在市场上筹集重点建设资金;同时,由银行作为债务人发行长期债券搞重点建设,这也是第一次。以往发行的重点建设长期债券,均通过摊派方式,而不是通过市场公开发行,银行只是作为代理人,而不是作为债务人出现的。所以,这次投资债券的发行,比较引人注目。这次发行的投资债券,有如下一些特点:信誉度较高,债券由建行作为债务人,财政部提供担保;完全采用经济方式发行,凡是城乡居民、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都可根据财力自愿认购;条件优惠,债券期限3年,年利率10%,比同期定期存款高1.72个百分点,而且在当月中无论何时购券,均从该月1日起计息;兑现方便,实行全国通兑,购券人在满4个月后即可到证券交易机构转让。建行通过这次发行投资债券所筹集的资金,有专门指定的用途:按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优先用于还款能力强、已竣工投产但仍拖欠工程款和当年或二年内可以竣工的国家重点项目以及部分生产市场急需商品的续建续贷项目。项目通过评估,经计划部门批准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后,即可向建行申请提供债券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