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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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经营存款、贷款、个人储蓄、票据贴现、外汇、结算、信托、投资、金融租赁、代募证券等金融业务的组织。如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分司、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机构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组成。我国的金融机构主要有两大类型。一类是银行机构,包括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和经营各种信贷业务的专业银行以及综合性银行。专业银行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及中国投资银行;综合性银行是指以全民所有制股份化为主的中国交通银行。另一类是银行以外的其它金融机构,包括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机构的管理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设置金融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确属经济发展需要;符合业务分工范围;具有合格的金融业务管理人员;符合经济核算原则;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完备的组织章程。金融机构设置和撤并的审批权限是:全国性的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省辖市、地辖市所属区和区以下、县和县以下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二级分行审核,报一级分行批准;中央直辖市所属区和区以下、县和县以下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审核并批准;农村信用合作社,由中国人民银行二级分行审核并批准。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一般由批准单位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撤并的,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缴回“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合并的,如机构名称变动,应更换新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各金融机构,凡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法人,均须持“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