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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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学科。 金融的充分发展和金融法的形成,从世界范围来说是在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之后。世界上最早出现的银行法是1844年的英格兰银行法。我国最早的银行法规是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颁布的《银行通行则例》。建国后,我国先后颁布了《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1985年)等各种金融法规,特别是1980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比较全面的银行管理基本法规,它标志着我国金融方面法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金融法学研究的内容主要有:(1)金融法的原则。第一,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第二,按照计划贷款和择优扶持相结合的原则;第三,信贷资金和物质保证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按时归还,收取利息的原则。第五,信贷必须注意经济效果的原则。(2)金融体制改革。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就其内容来说,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点:第一,建立以中央领导为核心,成立较多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的银行体制。第二,扩大信贷资金来源和发放范围,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把由财政无偿拨款改为银行有偿贷款的办法。第三,充分发挥银行利息、利率、结算、信贷等经济杠杆在国民经济管理中的调节作用。第四,把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银行改为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管理银行。(3)金融管理体制的法律规定。第一,中央银行是一个国家金融体系的核心机构。第二,《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银行。(4)违反金融法的法律责任。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妨碍国家货币的法律责任;违反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的法律责任;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法律责任;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违反现金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