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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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的组成及其相互关系。国民经济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金融体系是与经济体系相适应,受经济体系所制约,随着经济体系的变化而变化。1979年以前,我国在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统收统支、商业统购统销,银行与之相应地实行统存统贷,金融业务基本上是中国人民银行独家经营。1979年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计划、财政、外贸、商业等部门都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金融界也进行了不少改革,先后分设或恢复了一些专业银行,组建了综合性银行,建立和发展了其它金融机构,从而初步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家银行为主体、各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分工协作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这一金融体系由三大部分组成,即中央银行、国家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任务是研究和做好金融宏观决策,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保持货币稳定。国家银行是金融体系的主体部分,它分为专业银行和综合银行两类。专业银行是指专门从事某种信贷或投资业务的国家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及中国投资银行。综合银行是指在业务上不受分工限制的国家银行,包括中国交通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等。其它金融机构是指其名称上未冠以银行字样的金融组织,包括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分司、信用合作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