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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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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干扰和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的行为。根据1985年4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国的扰乱金融的行为主要是指我国境内单位或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外汇管理法规,擅自经营或扩大经营外汇金融业务以及从事外汇交易,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的行为。该《施行细则》列举了四种扰乱金融的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分别是:第一,对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或者超越批准经营范围扩大外汇业务的,分别责令其停止经营外汇业务、停止超越批准经营范围的外汇业务,或者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非法经营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或者罚没并处;第二,对未经批准的境内机构在国内外发行具有外汇价值的有价证券,接受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的银行、企业贷款的,责令停发新债券或不准接受新贷款,并可按其债券或者贷款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第三,未经批准,境内机构以外汇计价结算、借贷、转让、质押,或者以外币流通、使用的;第四,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超过国家规定价格买卖外汇,以及倒买倒卖外汇的。对有第三、四两种扰乱金融的行为者,强制收兑违法外汇,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违法外汇等值以下罚款,或者罚、没并处。对扰乱金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张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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