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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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的帐务往来。建设银行与投资银行按照双方总行联合通知规定的精神办理下列各项业务往来:(1)投资银行在建设银行开设往来户,存入办理业务的人民币资金;(2)建设银行接受投资银行的委托,对分布在各地借款单位发放的人民币贷款进行监督拨付;(3)投资银行委托当地建设银行代为发放人民币贷款;(4)建行代办投资银行的票据交换和开户单位的现金收、付业务。(5)投资银行与建设银行合署办公、行政费用不单独管理的,由建设银行代管,最后再由双方进行清算。建设银行通过“投资银行往来”科目下设“往来户”核算投资银行存入的贷款资金和其他资金;通过“代理投资银行贷款”科目,核算建设银行代理投资银行发放的人民币投资配套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