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投资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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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蓝色申报法人,于1984年4月1日至1986年3月31日止,取得制造或建设能源利用效率化设备给予税收优惠待遇的临时措施。为了节约能源,日本曾于1981年创设了促进能源利用税制,1984年税制改革废止了这一制度,另立投资税制,为期2年,旨在从能源供求全方位来促进能源利用效率化。这项制度的基本内容是:适用纳税人,采用蓝色申报表的法人,且在1984年至1986年财政年度内取得供生产经营所用的合格资产的纳税人。适用资产,即所谓的合格资产,包括5类:热、动力高效率利用的设备,电气高效率利用的设备,石油资源高度利用的设备,石油以外的能源利用设备以及中小企业使用的能源高效率利用设备。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制造或建设能源利用高效率化的设备,自取得之日1年内,提供该法人生产经营使用时,对于这些设备,第一年可以选择按该取得价款的30%进行特别折旧,或者按取得价款的7%进行税额抵扣。如果采用税额抵扣,其范围系以当年法人所得税额的20%为限,超过该限额部分,可以递延1年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