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外商投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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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制定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活动。鼓励外商投资立法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鼓励外商投资立法,包括有关鼓励外商投资的各种立法活动,如制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狭义的鼓励外商投资立法,专指制定名为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文件。后者,现行的立法文件是《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于1986年10月11日发布,同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是:(1)国家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2)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组织其产品出口;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在外汇管理部门监管下,可以相互调剂外汇余缺。(3)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际上先进的科学方法管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筹措、运用资金,采购生产资料,销售产品,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4)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施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