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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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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接受国内其他单位的委托,代为办理出口交单结汇或同时代为办理货物发运及制证等全部出口业务工作的出口业务收入。企业在从事代理出口业务时,应事先与委托方签订代理出口协议,明确其经营商品,代理业务的范围,商品交接、保管储运、费用负担、外汇划拨、手续费率、索赔处理以及双方有关职责等。在收入上只能从代理出口业务中,按与委托方签订的协议所规定的手续费率计算确定的手续费,也就是代理出口毛利。在出口外汇收入的结汇办法与方式上,企业应分别与进口商和委托方结算。结汇的办法有两种:一是委托方向银行结汇办法。即企业先办妥必要手续并向银行交单,向银行收汇并扣除代垫的国外运输保险费、佣金及企业应得的手续费,由银行将其剩余的外汇直接划拨给委托方,委托方向银行结汇。一是受托方结汇办法。即由企业先向银行办妥交单结汇后,再扣除代垫的国外运输保险费、佣金及手续费等,将剩余的结汇收入通过银行划给委托方。在对外索赔处理上,处理权归委托方,企业只起协助作用。在盈亏核算上,企业应将代理出口业务的盈亏与自营出口业务的盈亏、其他业务的盈亏区分开来。对于代理出口收入,应在“营业收入”科目下设置“代理出口收入”二级科目,并按委托方的名称或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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