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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进口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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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外贸易企业接受各单位的订货,使用各该单位经批准的中央外汇、自备外汇、贷款外汇或以进养出外汇,代理向国外进口商品,按进价成本加手续费计价销售的一种经营方式。外贸企业只收取规定的手续费,不负担盈亏。代理进口的销售货款,均在收到国外结算单证时,向国内订货单位办理结算(一般称为单到结算)。销售进价成本有以其到岸价为基础和以对外合同价为基础两种核算方法,并按银行结汇汇价折合人民币计算。进口税金和其他费用,均由订货单位负担。收入的进口佣金一般也归订货单位收受。 在外贸会计中,代理进口销售在“代理进口销售”帐户核算。发生或冲减(红字)销售收入时,贷记该帐户;结转或冲减(红字)销售进价成本时,借记该帐户。余额表示销售商品的进销差价(即手续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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