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出口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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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外贸易企业接受国内其他单位委托,代理对国外销售出口商品的一种经营方式。指企业代委托方办理对外销售、发运、交单及结汇的全过程,或办理对外销售及交单、结汇的业务。如只代委托方办理对外销售,而不负责交单、结汇者,或只办理发运、加工、整理、改装等部分工作者,均不属代理出口销售业务。代理出口业务应根据双方签订的代理出口协议中有关经营商品、代理范围、商品交接、储存运输、商品保险、费用负担、手续费率、外汇划拨、索赔处理以及双方职责等规定办理。 代理出口一般在向银行办妥交单结汇时,作为销售。其销售收入的核算口径,一律以其离岸价减佣金的外汇净收入为依据,按银行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如按其到岸价或成本加运费价对外成交出口的,在商品离岸以后所发生的应由我方负担以外汇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应冲减销售收入。销售进价成本按销售收入扣除代理手续费的净额计算,并以此款划给委托单位。其他一切直接费用均由委托单位负担。外贸企业只按外汇收取代理手续费,不负担盈亏。如发生应付的对外理赔款,除属于外贸企业责任者外,也由委托单位负责。 在外贸会计中,代理出口销售在“代理出口销售”帐户核算。发生或冲减(红字)销售收入时,贷记该帐户;结转或冲减(红字)销售进价成本时,借记该帐户。余额表示代理出口的进销差价(即代理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