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出口核算
金融贸易17 阅读
对企业代理其他单位在国外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核算形式:(1)代向银行交单结汇。结汇时,若采取异地结汇方式,企业向银行交单时应办妥必要的手续,以便银行结汇时,扣除出口佣金。代垫国外费用和代理手续费,然后将外汇余款直接结汇划转委托单位。为进行核算,须设立“代理出口销售”科目,贷方记销售收入,借方记销售成本(向委托单位结算的销售货款)和年末结转销售利润。(2)同银行先结汇,然后再与委托单位清算。收到银行转来的收帐通知及结汇通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外汇帐款结算”科目。若从交单日到结汇日,汇率发生变动,企业应承担代理手续费部分的结汇差价损益,其余部分由委托单位负担。划转外汇时,须设立“外贸系统往来”和“国内帐款结算”帐户,以反映与委托单位和国内其他单位往来结算款项的划转。代理出口发生的一切基本费用,均由委托单位负担。管理费用由企业负担,从收取的代理手续费中支出。基本费用一般可按实际支付数与委托单位结算,如果委托出口数量大,批次多,也可经双方协商,按定额进行结算。出口商品退税归委托单位,出口关税及出口商品利润调节也由委托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