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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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关系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者进行商业交往,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行为。它主要有两方面职能:1、代理他人订立契约,使商人和商业组织能够通过代理人的行为而与任何第三人进行商事交往;2、管理、处理被代理人的财产,使资本所有权与管理职能分离。代理人的权利有:取得报酬;要求委托人对进行代理事务所花去的费用给予补偿;当委托人不付报酬或费用时,扣押委托人的财产。代理人的义务有:亲自代理;不超越代理权限;不滥用代理权以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及时结清帐目并通知委托人。商业代理人的种类主要有:1、代理商:一般从事代理买卖业务;2、独家代理人:独家代销委托人的全部货物;3、承销商:以自己的名义销售委托人的货物;4、经纪人:为他人之间订立契约提供信息;5、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的利益进行动产买卖;6、拍卖商:受拍卖物品所有人的委托,出售其商品;7、运输代理人:受委托人之托,为其向运输单位预订舱位;8、贮货代理人:受委托人之托,贮备或收存一批货物;9、广告代理人:受广告人之托,进行广告设计,并予以刊登和传播,为广告人的货物和服务寻找顾客;10、专利代理人:受发明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的有关事务,进行诉讼活动;11、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或保险保险人办理保险合同;12、信用担保代理人:担保其所介绍的买主依约付款,并在买主不付款时代替买主向委托人负赔偿之责;13、不动产代理人:受委托人之托,进行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买卖和租赁等等。我国现有的商业代理组织有委托行、经纪人、贸易货栈、物资商行、寄卖商店等,其它形式的商业代理还有待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