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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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cy regime of foreign trade)指未获得许可的外贸经营企业和个人进行外贸业务时,须委托有外贸经营资格的经营者代理进行该业务的制度。外贸代理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委托进口或出口商品的名称、范围、内定价格幅度、支付方式、货币种类及其他需要明确的条件、委托方对受托方的授权范围、双方费用的负担、委托手续费、争议的解决、合同的期限等内容。外贸代理与民法的代理不同。外贸代理是以本人而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与外商订立合同。外贸代理与间接代理和行纪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