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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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个航次为限所建立的代理关系。凡无长期代理关系的船公司,派船来港进行装卸货物,上下旅客,或因急病,避难,添加燃料、物料、食品,卖船,交船或修理等专程来港的船舶,应逐航次向外轮代理总公司或在所停靠港的外轮代理分公司委托办理,逐航次预付备用金,外轮代理公司逐航次接受委托。船舶离港后,外轮代理分公司作出航次结帐单、与委托方结清费用后,航次代理关系即告终止。航次代理的委托,应用函电方式向外轮代理公司明确提出,或者由于存在着较久的友好合作关系,通过办理有关业务及索汇备用金等方式形成事实上的航次代理关系。委托方提出委托时,必须按照中国外轮代理公司的“业务章程”,于船舶抵港前把船舶特征、船员名单、租约或其它有关运输契约以及货运、集装箱或客运单证,寄达船舶到达港外轮代理分公司,以利外轮代理分公司接受委托后办理正常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