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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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为使他人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取得票据金额而作的背书。又称“委任背书”、“取款背书”。代理背书与转让背书的方式基本相同,但应将转让文句改为委托文句,如“委托取款”、“代理”、“代收”等字样,以表明其为代理背书。代理背书的效力表现在:●被背书人取得概括代理权,可以以被代理人名义行使票据权利,可以代背书人请求承兑、请求付款、行使追索权等。但不得转让票据权利,不得以票据设定质押权,也不得处分票据权利(如免除票据债务人之债务)。●被背书人可以再作代理背书,形成复代理关系。●证明被背书人的代理权。●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对抗背书人的事由为限,对抗被背书人(代理人),抗辩切断原理不适用于代理背书。但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对抗被背书人的事由,对被背书人实行抗辩。(王书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