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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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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按一定条件和形式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转移给他人所有的行为。商标权转移后,原商标注册人即丧失了对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受让人依法取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前者称出让方或转让人,后者称受让人。关于注册商标的转让,各国立法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商标须同原商品企业的业务一起转让,商标的转让,必须是对该商品生产的转让,以及有关生产要素的转让;二是单独转让注册商标,其前提是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则采取折衷的做法,规定如果按照某个成员国的法律,商标的转让只有连同该商品的经营业务同时转让方为有效时,则只须把位于原国的那部分企业或营业同时转让,就足以认为有效,而毋须将位于该国以外的那些企业或营业全部同时转让。而主动转让应以不使公众对注有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来源和商品质量发生误解为条件。注册商标的转让可以有下列原因:●企业合并、迁出或企业联合;●企业扩大原生产经营范围;●为加强名牌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转让给外资企业,以及其他更大范围内组织出口生产产品;●商标被其他企业抢先注册,商标的先使用人为了继续使用原来的商标,取得商标专用权,与该企业商标注册人达成商标转让协议;●因他人的商标与自己的商标有一定联系,可能会影响自己的商标的显著性,从企业长远利益出发收买对方的商标;●因特殊原因无法开展预期的生产致使已注册但尚未使用的商标失去拥有之必要,从而转让该商标;●装潢设计公司专门设计一些很有特色的商标,进行注册后再转让等等。注册商标转让的形式分为两种,一是合同转让,即有偿转让。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签订合同而进行的商标转让;二是继承转让,即原注册人,因死亡或年长丧失经营能力,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注册商标。企业破产,清偿债务时,可以将注册商标折价清偿债务,有关债权人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转让的程序是:●申请。转让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寄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商标的名称、地址、营业执照、并加盖双方的印章;●核转。转让双方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应当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转商标局交回原《商标注册证》,并按规定缴纳申请费和注册费;●核准与公告。转让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给受让人,并予以公告。商标权的转让合同正式生效。若商标局做出驳回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驳回转让复审申请书》一份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同时附送原《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和驳回通知,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核准机关,终局决定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的,移交商标局办理。(朱玲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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