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边投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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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双边投资条约是指国家之间签订的以促进和保护国际投资为部分内容或主要内容的双边条约。其主要形式有“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投资保证协定”以及“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是双边投资条约的最早形式,是缔约国在友好的政治前提下签订的有关通商航海事项的综合性协定。1911年以后,此类条约开始载入有关保障私人企业商务活动的内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此类条约的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保护国际投资的内容大为增加,但毕竟不是专门性的双边投资条约,严格地说,只能视为双边投资条约的初级形式。(2)“投资保证协定”是缔约国一方为保护其在缔约国对方境内的投资而同缔约国对方签订的双边协定,由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首倡并大力推行。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承保范围、代位求偿权、解决争端程序等,其特点是保护对象只是缔约国一方的投资,而不是缔约国双方的投资;以程序性规定为主,缺乏实体性规范;与缔约国一方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紧密联系,相辅相成。此类协定通常采取换文形式。(3)“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是缔约国双方专门为促进和保护相互投资而签订的双边条约。德国和瑞士等欧洲国家在此类实践中起了领先和表率作用。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外国投资待遇、承保范围、代位求偿权、解决争端程序等。20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的美国式新型双边投资条约,这类双边投资条约不论是形式上还是在数量上和内容上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余敏友、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