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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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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民航业范围包括民用机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运输相关项目。为进一步扩大中国民用航空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民航业的改革和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有关民航业的法律、法规,民航总局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制定了《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并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共有19条,其主要内容为:(1)宗旨和适用范围。(2)外商投资民航业范围包括民用机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运输相关项目。禁止外商投资和管理空中交通管制系统。(3)外商投资方式。(4)外商投资的合营企业的经营期限及审批程序。(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投资民航业,参照本规定办理。 1994年5月6日由民航总局与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有关政策的通知》和1994年10月25日由民航总局与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发布〈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同时废止。(罗大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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