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投资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对特定纳税人在其将取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时,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部分或全部)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具体说来,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再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其中,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1年内,持载明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2.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外国投资者依照这一规定申请再投资退税时,除依照前述方法办理外,应当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举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3.前述再投资退税,其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