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商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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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与商业之间的联合经营。其目的在于疏通商品流通渠道,活跃市场经济,改善供应。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批批联营”、“批零联营”、“国合联营”、“集体与个体联营”等等。如为解决工业品下乡,疏通流通渠道,在县以下的农村集镇举办国营商业与供销社的联营,人员由双方协商抽调,隶属关系不变,行政上一般由县供销社负责,业务上由县有关商业公司领导;或实行批零兼营,以零售为主;或以批发为主,零售业务以当地供销社不经营的商品为主,批发业务以集体商业、供销分店和个体商贩等为批发供应对象;除凭票供应和计划分配的商品外,凡是由有关县公司经营的商品一律不限,重点是扩大经营小商品和群众日常生活需要的商品;资金由双方协商解决,货源主要由商业专业公司提供;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得利润由双方按事先协商的比例分成。商商联营对扩大工业品销售,改善农村供应,疏通流通渠道,方便农村商业进货,促进农村个体商业户的发展和集镇经济小中心的形成都有着重大的意义。商商也可以组织收购和推销农副产品的联营。参加这种联营形式的单位,一般是基层供销社和县供销社的有关公司;也有基层供销社、县供销社和外地商业部门组织联营的。农村运销专业之间组织的联营,也是商商联营形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