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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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房地产项目转让”,指房地产开发项目权利人通过出售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地产项目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必须符合如下基本条件: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项目时,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投资,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项目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项目转让合同,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的,原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已经预售商品房的,转让人应将转让情况书面通知商品房预购人,预购人有权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人未提出解除合同的,原商品房预售合同由受让人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