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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

金融贸易15 阅读

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各类企业或者购股、参股(通常统称为境外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依照规定,申请到境外投资的企业,要具备以下条件:(1)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济实体;(2)拥有一定数量的外汇资金,或者能够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措到设立境外企业所需的资金;(3)具有境外设立企业的经济实力;(4)具有掌握一定技术水平和业务专长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具备条件的境内企业,申请境外投资开设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通过境外投资开设企业,可以引进一般渠道难以得到的先进技术和设备;(2)能为国家提供长期稳定、质量符合要求、价格有竞争性、国内需要较长时期进口的原材料或产品;(3)能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4)能扩大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或带动设备、材料等出口;(5)能为当地提供市场需要的产品,中方可以从中获得较好的经济利益。 在中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境外投资法,调整我国境外投资的法律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经过多年的实践,有些法规已不适合当前境外投资的发展,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着手制定新的法规来加强对境外投资的管理。在国际法规范方面,主要包括我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边条约和我国加入的多边条约。自1980年起,我国先后与外国签订了一系列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保险协定和避免双重税收协定。此外,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涉及国际投资的一系列贸易协定、经济合作协定、技术转让协定等,也从不同的角度调整着我国的境外投资。1988年4月30日,我国经批准加入了《多边投资机构担保公约》,1992年7月1日,我国经批准加入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这些条约或规定为我国境外投资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律保障。(刘利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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