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投资
指企业以购买股票的形式对外投资。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全部资本分成若干等额的股份,以股票(或股权证)的形式发行。企业可以作为投资者认购股票,并成为股份公司的股东。股东可参与股份有限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持有一定股份的股东并可参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决策。但股票无到期偿还日,除发行后国家允许上市交易的股票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变现外,企业不能收回股本。因此它是一种风险投资。如果股份公司破产,股东不但分不到股利,而且有可能失去入股的本金。企业购入准备随时变现的股票,应在“短期投资”科目核算,购入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股票,应作为长期投资,在“长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股票投资”二级科目进行核算。股票投资应按股票种类设置明细帐。股票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在认购和购入股票时,应按股票买价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记入“股票投资——投资成本”科目的借方。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记入“其他应收款”或“应收股利”科目的借方,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记入“银行存款”科目的贷方。企业持股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应记入“其他应收款”或“应收股利”科目的借方和“投资收益”科目的贷方。股票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在取得长期股权时,按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记入“股票投资——投资成本”科目的借方;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的差额,记入“股票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借方(当支付价款大于取得权益)或贷方(当支付价款小于取得权益),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记入“银行存款”科目的贷方。股权投资差额应在年度终了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对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中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借方差额一般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贷方差额一般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摊销的目的,是使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与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占有份额的差额逐期减少,最终使得差额为零。按期摊销时,记入“投资收益”科目的借方或贷方和“股票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应按分享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对分享的净利润份额,记入“股票投资——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和“投资收益”科目的贷方;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记入“应收股利”科目的借方和“股票投资——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对应分担的净亏损,记入“投资收益”科目的借方和“股票投资一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在确认企业应分担的亏损份额时,一般应以股票投资帐面价值减至零为限;如果以后各期被投资单位实现利润,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与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相等后,才能将分享的利润再恢复投资的帐面价值,按实际恢复的金额,记入“股票投资——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和“投资收益”科目的贷方。企业出售或收回股票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记入“银行存款”科目的借方,按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记入“股票投资”科目的贷方,按应收的现金股利,记入“应收股利”科目的贷方,按其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的贷方或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