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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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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企业持有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对外投资,包括能随时转让、出售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一年以内的委托贷款等。企业持有的短期投资通过“短期投资”科目核算,并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帐。短期投资以付款时间作为投资确认的入帐时间。购入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一年以内的委托贷款,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投资成本入帐,记入“短期投资”科目的借方。投资成本包括买价(或贷款额)和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如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息(指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应单独核算,将它记入“其他应收款”或“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的借方。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投资时已记入应收款科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外,以实际收到时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帐面价值。转让、出售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收回委托贷款所取得的收入与帐面投资成本的差额,作为当期损益,记入“投资收益”科目的贷方或借方。实际取得收入大于帐面投资成本发生投资收益时,记入贷方;实际取得收入小于帐面投资成本发生投资亏损时,记入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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