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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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投建的建设项目。我国现行规定新建项目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3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还包括迁移厂址的建设工程,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对于新建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和责任制度,严肃基本建设法纪。1981年3月3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所有新建、扩建大中型项目,不论用什么资金安排的,都必须先由主管部门对项目的产品方案和资源地质情况,以及原料、材料、煤、电、油、水、运等协作配套条件,经过反复周密的论证和比较后,提出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并应有国家计委批准的设计计划任务书和国家建委批准的设计文件。”并规定,项目可行性报告中的各项条件及计算,如有错误或不落实之处,应由主管部门及承担协作部门负责,凡由此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主管部门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