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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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自治区和地、县等各级地方政府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建设项目。这些项目在计划管理上有两种形式:一是部直供项目,二是地方统筹项目。前者隶属关系归省、市、自治区领导,其建设方案一般由各部或直属机构和省、市、自治区共同商定,国务院各部门下达,所需投资和主要建设物资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接安排。后者的计划、投资、建设材料等均由地方负责统筹安排。除这两种管理形式外,1977年至1983年还曾采用部商地方项目管理形式,即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平衡而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商同各省、市、自治区安排的地方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要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商量,投资由有关部门下达,产品由有关部门分配。地方项目建成后,固定资产属于地方,财务收入一般是上缴地方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