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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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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未经计划部门审批,应该纳入而未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都属于计划外项目。国家规定,对于计划外项目,财政不得拨给流动资金,银行不得贷给建设资金,物资部门不得供应材料,建筑部门不得安排施工。对于搞计划外项目的单位及其负责人,要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包括停止拨款、冻结资金、罚款等。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1991年7月12日颁布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若干补充规定》中第8条规定:计划外项目,是指国家核定的各部(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4个经济特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之外,未经国家批准自行扩大投资规模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国务院1991年4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对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税务机关除按其适用税率征税外,并可对纳税人处以应纳税额5倍以内的罚款。但适用0%税率的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计划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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