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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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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所谓居民经营的企业,包括法人居民和个人居民经营的企业,企业本身并不一定都是居民。由几个非居民组织成立的合伙企业,就不能视为缔约国居民经营的企业,除非该合伙企业具备法人条件,按照协定第4条对居民定义的解释,能够成为缔约国一方的居民以外,都不能享受税收协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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