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会和企业行政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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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国家中企业工会和企业行政是职能相异地位平等的伙伴关系。在企业中,企业行政领导人(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行政指挥负有全面责任;企业工会是企业职工的法人代表,企业工会对职工负责,它的基本职责是表达和维护它所代表的职工的具体利益。双方的职能虽然不一,但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社会主义社会职工个人利益和企业利益的根本一致性,决定了企业行政和企业工会的总目标和基本任务是一致的,它们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分工明确,各司其责,可以建立起合作关系。企业行政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工会拨交经费,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场所和设施,保障工会行使其职权,在决定同广大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时,应当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大力支持企业工会的工作。企业工会在调节企业内部利益关系、促进企业经济效益中发挥重要作用,积极支持企业行政领导人依法行使对企业经营管理决策和生产指挥权。具体说来,企业工会通过组织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解决职工群众生活困难,推进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处理企业中的人民内部矛盾等等,来支持企业行政领导人依法行使职权和集中统一领导。职工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之间还存在着差异和矛盾,这决定了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也存在着矛盾。职工同企业之间的矛盾如解决不好,有可能发展成为冲突。企业工会在处理职工与行政的矛盾冲突时,应当依法办事,对职工负责,在不损害整体利益的同时,要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