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革
通过改革转变企业经营机制,使企业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细胞生命力的强弱,决定国民经济整体的生机和活力。在我国传统的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被当作行政机关的附属单位,不承认企业的独立经济地位。国家对企业统得过多过死,使其失去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能力,从而使社会主义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发展生机和活力。1984年中共中央在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增强企业活力特别是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并指出了企业改革的目标,即把企业从国家行政单位的附属物变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素质。改革从1979年四川省实行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开始,历时10多年,大体经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79年至1986年的放权让利阶段,包括扩大企业自主权、试行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利改税”。第二阶段是1987年以后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阶段,主要内容是解决企业的责、权、利统一的问题,方向是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具体形式有租赁制、股份制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承包为主要形式。通过这两个阶段的改革,企业经营有了转机,部分企业的活力大大增强。但是,从总体上看,国有企业的活力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大多数企业仍然活力不足,突出地表现在:一是企业经营仍然不能自主;二是企业没有做到自负盈亏。其根本原因是,过去的改革始终未能突破计划体制的框框,没有大胆引进市场机制,也没有触动传统的企业制度本身。为了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从根本上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作为企业改革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产物,国务院于1992年7月23日公布实施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它对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走向市场,增强活力,提高经济效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是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的一场革命。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因而今后企业改革将是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