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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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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企业因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作出解散的决定后,依法定程序对企业进行清算和注销登记将导致企业的最终消灭的法律制度。其解散的含义:(1)企业解散将永久性终止企业存在事实状态。企业由于某种原因而决定解散时,企业即进入以最终消灭企业为目标的状态。此时,企业虽然仍存在,但其业务活动已被大大地局限在债权、债务的处理及资产处理方面,法律限制此时的企业再进行新的商业活动。(2)企业在解散决议形成后,因未履行登记注销程序,故企业在法律上并未归于消灭。(3)企业形成解散决议后,除非两种特别情况,企业必依法进入清算阶段。这两种情况是:企业被其他企业吸收合并;企业又形成了不解散或撤销解散决议的决议。在国外公司立法中对解散的原因往往直接区分为自愿解散、行政命令解散和司法解散三大类,并且对第一类解散的事由及形成解散的程序均以列举形式加以规定。 有关法人企业解散的规定在公司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外商投资的企业法中均有规定,法人企业解散的事由应为以下方面:(1)公司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股东会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的。(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3)公司设立的目的已经实现或根本不能实现的。(4)公司的股东会会议决议解散的。国有独资公司因不设股东会,其解散决定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作出,外商投资企业因不设股东会,其董事会代行股东会权力,董事会决议解散,董事会不能形成决议时由合资合作一方向政府机关提出解散申请,由受理机关协调处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解散的决议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5)有限公司不足法定最低人数要求的。国外公司法有此规定。如法国公司法、英国和香港公司法则规定股东人数仅为一人且持续时间达6个月以上者,股东责任为无限责任。我国应当结合国情兼采用外国规定,形成混合责任,意即:有限公司人数仅为一人,在6个月的期限内该公司股东或者补足股东数,或者自行决定解散,或者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解散;如果不满足上述情况的,该公司自6个月期满后被视为独资企业,由其唯一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公司法修改完善时应对此有所规定。(6)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7)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节严重,被政府有关机关下令关闭撤销。(8)由法院根据股东请求或经行政诉讼后裁决并直接下令关闭撤销。(9)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宣告破产。 非法人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两种,其设立的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虽然也须有营业执照,但它们是隶属企业的组成部分,没有独立的成立和解散能力,其撤销时一般不存在完整的清算程序。它们所负债务本来就是隶属企业的债务。 独资企业解散的事由有以下方面:(1)投资自然人决定解散。(2)经营期限届满,而投资人(业主)未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独资企业不存在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企业的合同,也不存在企业章程,其经营期限完全取决于投资者一人的意愿,经营期限只有在企业注册申请书中体现出来。(3)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解散。独资业主死亡,其继承人仍可继承财产,通过变更登记设立为新的独资企业或继承人为数人时变更为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4)因违法经营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如被有关政府机关下令关闭、撤销。 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夏雯震 罗丽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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