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领导人
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系统的负责人。企业领导制度是规范企业领导成员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以及与企业其他成员相互关系的法律制度。在公司制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领导。其主要义务是: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迟行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