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
规范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而破产终止的法律制度。我国破产法主要由两部分构成:1986年12月颁布,1988年8月1日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破产法)以及1991年4月9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的内容,也是我国破产法的重要法律依据。我国第一部破产法的诞生正值国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时期。因此,我国企业破产制度具有强烈的过渡性特点。 企业破产法的适用 我国企业破产法的适用,有以下特点:(1)其适用对象有局限性。我国破产法不实行一般破产企业,而是实行一种有限的法人企业。目前仍仅适用于各类的法人型企业,不适用于非法人企业,更不适用于个人。(2)破产界限适用的二重标准。我国法律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非全民企业的规定上有不同的表述:全民所有制法人企业破产的原因,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其他非全民所有制的法人企业是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则不予宣告破产:一是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是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其他类型法人企业,包括公司则无上述避免破产的保护性规定。(3)和解程序与破产程序结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防止破产,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各国破产法均有关于和解的规定。各国破产法在对待和解的问题上,大体有和解前置主义及和解分离主义。和解前置主义指在申请破产前,必须先进行和解,和解不成时才能进行破产宣告。和解分离主义指和解程序与破产程序两者分别进行,债务人对是否进行和解有选择权。我国和解制度的特点是:由法院主持,不采取和解前置主义,而是将和解程序与破产程序相结合,将和解开始的时间放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以后,破产宣告作出之前。另外,在和解制度上,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区别对待,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和解与整顿合为一体,整顿是和解的前提条件,且整顿申请只能由企业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4)破产程序的开始以企业申请为前提。在各国破产开始程序中,以申请主义为原则,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申请主义即指以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为前提,经法院宣告而进行;职权主义指破产宣告由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不必经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我国破产程序开始的规定属于单一的申请主义,其主要特点在于:以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为破产程序的开始;破产程序的开始,必须有破产申请的提出,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开始破产程序。 破产案件的管辖 法律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补充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办理,即可以实行指定管辖和提审管辖。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债权发生的事实及证据、债权的性质和数额、债权有无担保及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债务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也可自行申请宣告破产。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如果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则要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而对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依《公司法》规定设立和改制形成的公司则无此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要进行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是确认申请人有无申请权,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有无破产资格,债务人是否已达到破产界限;形式审查是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申请人是否交纳申请费用等。单独的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法院不得以债务人是否存在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情况不明为由而拒绝受理或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决定立案的,即为受理,破产程序正式开始,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我国无小破产的规定),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破产程序(1)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集体为处理有关破产问题而组成的临时机构。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成员。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财产有无担保及其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对破产财产的处理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就上列问题有争议时,法院有权予以裁定。(2)和解和整顿。国有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但非全民所有制企业被申请破产时则没有规定。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企业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整顿方案应当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整顿的情况应当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债权人会议报告。经过整顿,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3)破产宣告。符合下列情况的债务人企业,人民法院可裁定宣告破产:一是企业确已达到法定破产界限的,即因严重亏损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二是整顿期间或是和解协议生效期间,依法被裁定终结整顿与终结和解协议履行的;三是整顿期满,或和解协议到期,债务人未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4)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破产财产的处理 破产债权,是指依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按比例受偿的债权,主要有: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后尚不足的债务清结的部分;因清算组解除合同致使对方受损的部分;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附条件的债权视为条件成熟,但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破产宣告前,债权人与破产企业互负债务,在清算前可先行抵销。抵销后,破产企业仍欠部分为破产债权,原债权人欠破产企业部分为破产财产,应向清算组交回。破产企业中有他人财产的,可通过清算组取回。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先行不依破产程序就设定担保的财产优先受偿,受偿应通过清算组进行。 清算组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是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是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人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式终结后,未得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完成后,清算组方得解散。(罗丽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