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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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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乡镇企业包含以下几种类型:1.以农村各种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为主设立的集体企业;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共同投资设立的集体企业;3.农民合伙投资设立的合伙企业;4.农民个人单独投资的独资企业。1990年6月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并于同年7月1日正式实施。1996年10月29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下简称为《乡镇企业法》)。《乡镇企业法》确立了乡镇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发展乡镇企业的基本方针、重要原则和主要任务,明晰了乡镇企业的产权关系,理顺了乡镇企业的管理体制,有力推动了乡镇企业的发展。乡镇企业在投资主体、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上都和其它类型的企业有所不同,具体说来乡镇企业具有以下特征:1.投资主体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这是乡镇企业区别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其他企业的本质特征。《乡镇企业法》第9条规定:“乡镇企业在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开办的并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按照乡镇企业对待。”2.承担支持农业义务,这是乡镇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又一重大特征。3投资者享有企业财产所有权。《乡镇企业法》第1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设立该企业的全体农民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按照出资份额属于投资者所有。”“农民合伙或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4.投资者享有企业重大问题决定权。《乡镇企业法》第13条规定:“投资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建立经营管理制度”。《乡镇企业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了乡镇企业的法律地位:“乡镇企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乡镇企业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了乡镇企业的任务:“乡镇企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市场需要发展商品生产、提高社会服务,增加社会有效供给,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支援农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乡镇企业的权利主要有:1生产经营活动自主安排权;2人事劳动管理权;3.资产、资金占有和使用权;4参加行业协会和产品评比权;5.自主订立经济合同,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权;6.开发和利用资源权;7.对外协作权;8.拒绝摊派和非法罚款权;9.享受优惠权。《乡镇企业法》从第18条到第24条规定了国家和有关部门在税收、信贷、建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吸引人才和进行技术合作方面采取许多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乡镇企业发展。 (和静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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