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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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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独立经营或者同国内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华侨或港澳同胞资本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这些营业机构经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即取得了法人地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对“三资企业”及其人员外汇管理的基本规定“三资”企业,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统称。根据《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五章规定:(1)“三资”企业的一切外汇收入,都必须存入中国银行,一切外汇支出,从其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三资”企业必须定期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分局填送外汇业务报表,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分局有权检查其外汇收支活动情况。(第22条)(2)“三资企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或者个人之间的结算,除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分局核准者外,都应当使用人民币。(第23条)(3)“三资”企业的外国合营者依法纳税后的纯利润和其他正当收益,可以向外管分局申请从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汇出。(第24条)外国合营者,如将外汇资本转移到中国境外,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分局申请,从企业的外汇存款户中汇出。(4)“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依法纳税后,汇出或者携出外汇,以不超过其本人工资等正当净收益50 %为限。(第25条)(5)依法停止营业的“三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未了债务、税务事项,应当在有关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分局的共同监督下,负责按期清理。(第26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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