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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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从社会经济角度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劳改单位的泛称。我国监狱、劳改队、少年犯管教所等基层劳改单位,既是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场所,又是从事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这些工农业生产单位,被称为劳改企业。它作为社会主义生产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与社会上一般生产企业有着相同之处,但它不是单纯的经济组织,而是一种特殊的国营企业。其主要特点是:①它的首要任务是改造罪犯成为新人,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应以改造罪犯为出发点,不能单纯地追求经济效益。②企业的主要生产者是劳改罪犯。他们的劳动是强迫进行的,是消极被动的,有的还会伺机破坏。③劳动力的文化技术水平低,流动性大,技术力量不稳定。④罪犯的劳动基本上是无偿的,不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⑤多数劳改企业地处偏远落后地区,而且属于劳动密集、重体力行业,产品比较单调,服务方向不易改变,缺乏市场竞争能力。因此,决不能把监狱、劳改队视为一般生产企业,而按照一般的国营企业的模式同样对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摆正改造与生产的位置。要始终坚持“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 (杨殿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