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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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合作经营企业或契约式合营企业,是指国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与东道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根据东道国的有关法律和双方共同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合作经济组织。合作企业的投资方式一般为:东道国一方提供场地、厂房、设施、土地使用权或劳动力;外方投资者提供资金(外汇)、设备和技术等。在合作经营合同中,一般以外方提供的资金、设备和技术的价值作为总投资。有的合作企业甚至不订明投资总额,双方根据合同提供的投入物作为注册资本。合作企业的组织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董事会管理制。采取这种形式的合作企业,通常都属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2.联合管理制。通常不组成法人形式的合作企业,采用这种管理制度,合作各方选派代表组成统一的联合管理机构,即联合管理委员会,由该机构作为企业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3.委托管理制。这是由合作企业委托合作一方或合作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对合作经营企业进行管理。合作企业是一种非股权式的合营企业,收益分配方式不是按股份,而是根据双方商定的比例,采取利润分成的分配方式。国际上通常有如下办法:1.按合同规定的设备折旧年限,从每年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中偿付外方投资者当年应该收回的投资资本。2.按双方商定的偿还年限,从每年营业总收入中,逐年提取外方投资者当年应当收回的投资资本,并列入成本摊销,再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分配利润。通过这两种方法,就可保证外方投资者在投资期间收回全部投资,同时取得合理的利润。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通常短于合资企业。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资产不再作价,而是无偿地、不附带任何条件地转为东道国一方所有。如果合作期满而外方投资者又没有收回投资,则可采取延长合作期的办法,或根据合同有关规定来确定剩余财产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