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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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特区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简称为“特区企业”。特区创办之初,除了外商投资企业之外,很少或没有其它企业,当时所说的特区企业,就是外商投资企业。《特区经济法教程》第一版所用的特区企业,实际就是外商投资企业或涉外企业。1981年11月17 日,前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首先使用“特区企业”名称,并在第二条中规定为“简称”1985年12月25 日《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会计管理规定》则又在第二条中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特区涉外企业;1986年9月28日《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公司条例》则使用“特区涉外公司”名称,并在第二条中规定,这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公司和中外股份有限公司的统称。特区企业,特区涉外企业、特区涉外公司在含义上有所不同。特区企业,在特区创办之初,仅指外商投资企业,是立法上的规定和概念。但目前实践中则是指在特区兴办的国营、集体、个体和外商投资企业;特区涉外企业,仅指外商投资企业;特区涉外公司,仅指商投资公司而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