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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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营企业利改税中,国家对国营小型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后剩余利润较多的征收部分利润的一种方式。国家对国营小型企业要逐步实行“国家所有、自主经营、依法纳税、自负盈亏”的管理体制,在对国营小型企业,按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新定的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率征收所得税后,一般即应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但是,由于当前价格结构尚未调整合理,还有技术设备、地理交通位置、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客观原因,造成有些企业税后利润过多,超过一般企业的留利水平,甚至超过大、中型企业的人均留利水平,这种过多的剩余利润留在企业不合理。而国营企业是国家投资兴建的,在国家财力还较困难的情况下,国家以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分,把企业过多的这部分剩余利润集中起来加以统一安排,好处更多。因而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规定,在核定企业的1983年基期利润和1983年合理留利等项基数时,对税后利润较多的小型企业,国家可以收取一定数额的承包费。由于各地情况不同,为了便于因地制宜处理问题,因而又规定,收取承包费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可以根据小型企业所在地的大中型企业的人均留利(小型零售商店按所在地大中型零售企业的人均留利)确定一个“起征点”;也可以在小型企业1983年实际留利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增加留利的幅度,企业税后留利超过“起征点”或高于确定留利幅度的,工业企业全部作为承包费上交国家,商业企业可以适当留一部分给主管部门,专项用于网点建设。总的一条原则是,除了少数特别贫困的地区和企业可以适当照顾外,对小型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剩余利润较多的,仍应坚持按统一规定收取承包费,不能自行规定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