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新的经济组织。(一)联营企业的特征:联营企业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联营各方必须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即联营各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2.联营各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法律关系是通过联营协议或章程确立的;3.联营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的联合,一个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不能构成联营,自然人也不能成为联营的主体;4.联营各方通过投资或参股等多种方式,实现人才、资金、技术、资源等各种生产要素的合理组合。企业联营,按照联营的结合程度划分,有紧密型联营、半紧密型联营和松散型联营;按照经济性质划分,有全民与全民联营,集体与集体联营,全民与集体联营,全民、集体与私营的联营;按照联营的范围划分,有本地区、本部门企业之间的联营,有跨地区、距部门企业之间的联营,有同行业企业联营也有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的联营;按联营的内容要素划分,有生产加工联营,产品购销联营,资产联营,技术联营以及劳务方面的联营等。但联营的最基本的划分是按照联营的法律形式进行划分。(二)联营的法律形式联营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联营中,有的构成法人,有的并不构成法人。不能视联营组织一律为法人。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法人一章中专门设立了联营一节,高度概括了企业联营的三种基本法律形式:1.法人型联营企业法人型联营企业亦称紧密型联营企业,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者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具备法人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其特征主要表现在:(1)法人型联营企业必须有独立的财产,这些财产来源于联营各方的出资;(2)法人型联营企业必须有自已独立的组织机构和财务核算机构,与参加联营的单位在组织上、财务上相互独立;(3)法人型联营企业的联营各方以资金、财产、技术等作为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承担风险、分享利润,联营各方以其出资额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4)法人型联营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2.合伙型联营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亦称半紧密型联营企业,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但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其特征主要表现在(1)参加联营各方的财产与联营企业的财产没有完全分开,以共有财产的形式存在,即合伙型联营企业仅有用于经营的共有财产,而无完全属于自已的独立财产;(2)合伙型联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3)合伙型联营企业相互协作,共同经营,有企业自已的名称和一定的组织机构;(4)合伙型联营企业实际上是法人之间的合伙,不能构成新的法人,不具备法人条件。合伙型联营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而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依法取得合法经营权。3合同型联营合同型联营亦称松散型联营,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之间建立在合同基础之上,通过合同而达成的一种比较固定的联合协作关系。其特征主要表现在:(1)合同型联营既没有统一的财产也没有自已的经营场所和健全的组织机构,没有形成新的经济实体;(2)合同型联营的联营各方各自独立经营,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合同型联营并未形成新的经济组织,所以不需要登记注册,其法律关系由联营合同加以调整。(三)联营的高级形式——企业集团在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中,出现了一种新的更高级的联营形式——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是指以一个或几个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由多个具有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科研设计单位组成的经济联合体。它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经济组织。一般由紧密联合的核心层、半紧密联合的中间层以及松散性联合的外围层组成。其中核心层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企业集团具有生产、科研、开发、销售和服务多种功能,具有规模的大型化、经营的多样化特点。其组建方式有的是“单点辐射型”,即以一个大型骨干企业为核心,向外辐射扩散,形成多层次的配套网络系统;有的是“多元聚合型”,即以多个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联合众多的企业进行产品开发、工程配套或销售服务等活动。目前,以资金相互融通、相互渗透为主要特征,实行资产经营一体化的集团股份制正在发展,这是我国企业集团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企业集团的出现可以使单一企业的分散经营集结为群体企业的综合优势,有利于发展社会化、专业化协作,有利于发挥成龙配套的功能,使生产力诸要素在更大范围内、更大规模上实现优化组合,形成更合理的经济效益规模。(四)联营企业设立的法律依据联营企业设立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51条、52条、53条对联营的法律形式作了明确规定。为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健康发展,1986年3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1987年12月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印发了《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等,这些法规性文件也是联营企业设立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