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联合体
金融贸易15 阅读
企业与企业之间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和经济利益,以协议、合同或法律公证的其他形式,所建立起来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经济实体。 国务院1980年颁布的《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明确指出:“联合可以是紧密型、半紧密型的,也可以是松散型的”。《民法通则》对这三种形式也做了相应的规定,根据联合的紧密程度和组织机构的不同,三种不同类型的联合可分别称为法人型联合、合伙型联合和协作型联合。 法人型企业联合体,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新型经济实体。这种新型经济实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新企业联合体。这种新企业联合体,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性质。各参加企业承担的经济责任,以对联合体所付出的投资额为限。参加联合的各方作为法人资格,使联合体也成为联合体法人。 合伙型企业联合体,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共同经营而建立的但并不具有法人条件的联合体,也包括联合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某一项目的联合方式。在这种联合体中,联合各方按出资比例和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的财产来承担民事责任。 协作型企业联合体,是指企业之间通过签订合同或协定在生产经营的某些方面或某些环节上的局部联合。职合体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联合体以横向联合为依托,打破了条块分割,行政区域的界限,兼容不同的所有制形式,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