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企业
在我国经营各种保险业务的企业。依我国法律的规定,保险企业承保在我国境内的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自然人的生命和健康等方面的保险业务。设立保险企业,必须得到国家保险管理机关的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在申请设立保险企业时,应当向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提交企业章程、收足资本金额的证明和企业领导人名单。保险企业的资本金额应当符合:(1)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其实收现金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2)经营人身保险业务以外的各种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其实收现金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同时经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其实收现金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保险企业应当将其现金资本的20%交存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作为保证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外的保险企业必须至少将其经营的全部保险业务的30%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非有法律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不得经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专营业务。经营长期人身保险以外的各种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应具有的最低偿付能力是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低于国家保险管理机关规定的金额,不足时应增加资本补足差额经营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应具有的最低偿付能力是长期人身保险准备金不得少于全部有效给付义务的总和,不足时应增加资本补足差额。经营人身保险以外的各种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存和结转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总数不得低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50%。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应当按照有效的长期人身保险单的全部净值加上一年及一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当年自留保险费的50%提存准备金。同时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其人身保险业务应当单独核算,人身保险准备金与其他保险业务的准备金应当分别留存,不得相互挪用。保险企业开展各种保险业务,运用保险准备金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保险管理法规。(邹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