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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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人为使企业成立所实施的行为企业设立的性质如何,不同形态的企业不完全相同。一般地说,企业设立人为二人以上者,企业设应行为应为意思表示一致的共同行为,公司、合作社和合伙企业的设立即属此性质;企业设立人为一人者,企业设立行为为单独行为,即为一人的意思表示,私营独资企业和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即属此性质。各国对企业设立取不同态度,概言之有四:(1)放任原则,即企业设立,可自由为之。(2)特许原则,即企业设立,须由国家法律赋予特许权。(3)准许原则,又称行政许可原则,即企业设立,须得到行政机关的认许。(4)准则原则,即法律规定企业设立的条件,适合其条件者即可设立,不必经行政许可。国外公司的设立,一般都依准则原则。少数企业的设立依特许原则。我国除私营企业设立采取准则原则外,其余企业设立均依准许原则。(王保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