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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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规定的企业租赁经营的法律形式之一。在理论上也叫法人承租。是以一个企业为承租人对另一个企业进行租赁。这种情况大多数发生在同行业企业中,其作法也不尽相同。有的承租和被承租企业之间仅以租赁合同相连接,承租方通过其代表掌管被承租企业的经营权,原企业的财产、机构、经营范围不变,法人地位也不变;有的两者之间(尤其是原属产品配套单位)在资金使用、生产、销售和组织机构等方面,几乎混为一体,它们之间的关系类似于总厂和分厂的关系。一般说来,企业租赁比较适合于原企业人数比较多,产值比较大,亏损也比较大的企业。它的特点是由一个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的上级主管机关签订合同,由法人所有或它经营管理的财产向国家承担全部责任。还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留用资金作为担保,并存入银行。存入银行后,除征得出租方同意可作为流动资金参加周转外,不得挪作他用,可见这种租赁形式比个人或合伙租赁的责任能力都强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