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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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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企业”的对称。指以商品直接供应居民用于生活消费,或供应集体单位用作非生产性消费为基本业务的商业机构。它处于商品流通过程的终点,商品经过零售便进入消费领域,实现商品价值。根据经营商品种类和专业化程度,零售企业可分的综合商店、专业商店、联合商店以及大型百货商店、商场等类型。饮食服务企业也属于零售企业范围。我国零售企业主要是国营商业性质的,《国营工业品零售企业管理条例》和《国营副食品零售企业管理条例》规定,国营商业零售企业是社会主义商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重要环节,是直接为生产和消费服务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单位。它的经营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主要任务是积极扩大商品销售,不断满足消费者需要。凡有职工30人以上、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实行独立核算;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门市部,可以以大带小,或设总店,中心店,统一核算,所属门市部实行简易核算;批零兼营的零售企业必须分别核算。零售企业应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按照商品供求规律、经营特点,实行“以销定进”和“勤进快销”的原则组织进货。要加强销售管理,坚持社会主义商业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商品供应政策和商品价格政策,采取灵活多样的销售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消费者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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