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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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管理人员及工人的称谓。企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无论是企业现有干部,还是新调入企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复转干部等,与工人一样统一称为企业员工。由深圳市于1993年6月正式实行。它是中国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取消企业人员中干部与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是健全和完善市场新体制的要求,把过去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行政依附关系,转变成新型的劳动合同关系,有利于建立有流动、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全员劳动合同制在全民、集体、外资、私营企业全部实行,劳动制度改革走在一个水平上,在同一个市场竞争,给企业创造同等条件,与企业改革配套,是深化企业改革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