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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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或其他经营者使用的代表自身,与其他经营者相区别的文字符号标志。在我国,企业法人、不具法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经营实体都应当有自己的名称。企业名称要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是法人等主体设立时必须履行名称登记的义务。我国企业名称要求由四部分组成,即行政区划、字号(即商号)、行业和组织形式。如“上海市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中“上海”是行政区划,“绿城”是其字号,“房地产开发”是行业,“有限公司”是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有对外业务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同时使用外文名称。中外文名称应当一致。外文名称的组成次序可根据外文书写习惯,可以有缩写,但须在企业章程中载明。企业名称经登记后,企业有权使用、变更自己的名称,他人不能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