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主权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依法拥有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权利。其内容是:(1)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企业有权自行安排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或者为社会提供服务;有权要求调整没有必要的计划供应物资或者产品销售安排的指令性计划;有权接受或者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在指令性计划外安排的生产任务。(2)企业有权自行销售本企业的产品,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承担指令性计划的企业,有权自行销售计划外超产的产品和计划内分成的产品;有权自行选择供货单位,购进生产需要的物资;除国务院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价格的以外,企业有权自行确定产品价格、劳务价格。(3)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与外商谈判并签订合同;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提取和使用分成的外汇收入;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支配使用留用资金。(4)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出租或者有偿转让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所得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5)企业有权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录用、辞退职工;有权决定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6)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7)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发行债券。企业拥有自主权,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任何机关、组织、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企业的自主权。《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向企业摊派。”“对摊派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为了防止企业厂长(经理)借厂长负责制,滥用职权,损公肥私,贪污腐化,监察机关对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领导人(主要是厂长、经理)进行有效地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他们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以保证企业自主权的正确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