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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

金融贸易15 阅读

不具有本国国籍而具有外国国籍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外国国籍、具有那国国籍,目前世界上并无统一的划分标准,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自然人国籍说,即按照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国籍来确定法人国籍;第二,住所地说,认为应当以法人的住所地为标准来确定法人国籍。但各国学者对于企业的住所地又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住所地即管理中心,他们以企业的管理中心如股东大会、董事会所在地作为企业的住所地来确定该企业的国籍。大陆法系国家多持这种观点,他们认为管理中心是法人的许多重要的法律行为完成的地方。另一种观点认为住所地,即营业中心地。他们认为该企业的营业中心在什么地方,就具有那里的国籍,埃及、叙利亚等国持这种观点。他们认为法人在哪里投资,在哪里完成自己的目的,就具有那里的国籍;第三,成立地说,即依据法人章程登记地或批准地来确定法人国籍。英美法系国家普遍主张,法人只有经过登记地国家的批准才能获得法律上的主体资格。所以法人在哪里成立,就具有哪里的国籍;第四,资本控制说,即依法人的资本为哪个国家所控制,他就具有那个国家的国籍。关于法人国籍的确定,各国在实践中都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决定采用哪一种标准,也有同时采用几种标准的。我国目前就是采用几种标准的结合,以法人登记地、管理中心地以及营业地作为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志,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须设在中国境内,经注册登记后,才能取得中国法人资格。采用这种方法确定法人的国籍,有利于国家对企业的管辖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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